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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治?

「一加一等於二」,這是一道簡單的算術題,也肯定符合邏輯,或曰:形式邏輯。但是,「一加一又未必等於二」,它可以大過二,也可以小過二,如果我說這還是符合「邏輯」,不只小學生不懂,腦子不靈光的官老爺,同樣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試想一想:一條小河流入一條大河,或者兩條河匯聚在一起,會形成幾條河?答案不必我講,如果這是一場比賽,想象力豐富的小學生,肯定比死腦袋的官老爺搶先回答。

而這個答案說明:「一加一又未必等於二」確實符合「邏輯」,不過此「邏輯」非彼邏輯,這是辯證邏輯,非形式邏輯。簡單的說,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基本差別,在於前者強調動態思維,後者強調靜態思維。

人類的活動、社會的變化,也都類似河流,除非官老爺只有小學程度,否則要理解如何動態地掌握社會脈搏並非難事,特別是處於社會動蕩時期,更不能用死腦袋看問題。

河流如此,社會亦如此。假設這是一個人人奉公守法的社會,人們想透過集會表達一些意見,而執法者說這不合法,如何是好?

如果僅僅靜態地看待,這當然不合法,因為在奉公守法的前提下,執法者不允許的事情都不合法。

但是,如果動態地看待呢?集會是憲賦權利,合不合法,不能光看靜態的程序,還要看執法者的做法,是否符合動態的憲賦精神。

所謂法,必然兼具程序和權利的概念。執法者說不合法,指的是「法的程序」。但是,符合法的程序概念,卻不表示符合法的權利基礎和精神。

我們的憲法講究民主,而兼具程序和權利的「法」,恰恰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僅僅憑藉「法的程序」,就想宣稱符合「法治」,那當然不是指鹿為馬,卻肯定不符合「法權」,有混淆視聽之嫌。

而不經審訊的「法」,是抽空法權的「法」,欠缺法治的正當性基礎,只能說是「人治」。

1 Comments:

Blogger 牛夫子 said...

1+1=2

2未必等于1+1

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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