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開放媒體
國家領袖終于承認,忽視網絡媒體和手機短訊,是國陣在此屆大選的一大敗筆。然而,許多人也許沒有想過的問題是,重視傳統媒體的國陣政府,未必就從傳統媒體的報導中受惠。
現代選舉不同于古希臘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模式,廣場不再是公民表達意見的公共場所,媒體才是調控訊息管道的主戰場,問題是媒體能否反映民意,抑或一味地製造民意?
此屆大選的一大特徵是,有關大選的訊息透過手機短訊滿天飛,而在1999年大選前夕投入運作的《當今大馬》,在此屆大選的投票日當天,表現一流,角色形同「傳統媒體的媒體」。
《當今大馬》消息來源的準、快,不只取代「選舉委員會的發言」,也教上千員工的大報、大集團自嘆不如。《當今大馬》若自稱是投票日的「主流媒體第二」,大概沒有人敢自稱「主流媒體第一」。
主流媒體這個概念,在互聯網時代備受挑戰。未來傳統媒體的「主流角色」會否被「邊緣化」,此屆大選上演的「媒體戰」可資借鑑。就這點而言,我們不僅要看到網絡媒體在關鍵時刻的確扮演了重要角色,也要看到傳統媒體在關鍵時刻的「失靈狀態」。
借用《太陽報》政治編輯再儂阿末的談話,傳統媒體「小罵大幫忙」,在關鍵時刻「偏頗一方」,對媒體人而言,是一種恥辱!
傳統媒體不是沒有反映民意,只是民意有「左右之分」。任何領袖要聽真話,就要大刀闊斧,解除媒體的「緊箍咒」,才能「左右逢源」。
大選之後,我等媒體人希望看到的是,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擁有共同的平臺,彼此競爭。前提是:開放媒體。
4 Comments:
林吉祥的8項改革裡,竟然沒有提到開放媒體嘿!
旺阿玆莎的5項改革中有提到。
《東方日報》
欄:〈東方前線〉今日點題
文:藍中華
題:媒體應秉持公正
新聞部長阿末沙比里昨日說,現在的人民偏向閱讀非主流媒體的原因,不是因為主流媒體報導有所偏頗,而是人民更喜歡非主流媒體或這是趨勢。
我就認為,人民選擇要閱讀的媒體之前,他們都會先考慮有關媒體的可靠性、客觀性、可閱讀性,還有是否符合自己的口味。
我相信,無論是主流媒體或非主流媒體在推銷自己之際,都逃不過被人民以上述準繩來衡量。
如果,一個非主流媒體只是一味奉承某個團體,不讓其他團體有公平的言論空間,哪怕你是多么的非主流,也只會被人遺棄。
但是,如果一個主流媒體能公平讓各團體有機會發言,且不故意刪減或歪曲其言論,哪怕你是多么的主流,也不會遭人遺棄。
我作為一個普通讀者,我所秉持的閱讀哲理很簡單,就是「我要聽真話,客觀報導(除非媒體本身已表明立場)和不偏頗」。這番道理只需以幾個字來形容,就是「可靠性」。
如果,媒體本身不自愛,只一味偏幫某個團體,那我只好去尋找其他媒體還原事件本身。我不會去理會是那個媒體讓我獲得原版事件事實,我只在意那個媒體是否可靠,是否足以可靠獲得事情的真相。
其實,何謂主流,何謂非主流?我認為,最簡單的定義是,獲得最多觀眾或讀者的媒體就是主流,不需要獲得官方的認可。觀眾或讀者才能決定你(媒體)是主流或非主流,他們也決定你是否跟我們這個社會還相關(relevant),他們也決定你是否能繼續生存!
舉個例子,在全國大選期間,遊覽《當今大馬》的人,比遊覽其他官方認可的主流媒體更多。
我就認為,當時的《當今大馬》比官方所稱的主流媒體更加主流,因在選舉委員會總部等待成績的那一天,我身邊的《第三電視》、《星報》、《新海峽時報》、《每日新聞》和一大堆自稱為主流媒體的記者,都有共同的動作,就是閱讀《當今大馬》。。。
《東方日報》
欄:〈東方前線〉前線人言
文:藍中華
題:你還在等什麼?
「本法令不應概括給予或由聯邦或任何一個州政府或任何一個法定機構製造的出版物,或任何文件或期刊。」
這是《1984年出版與印刷機法令》第25(1)條文的華語翻譯,雖然我的翻譯不甚準確,但重點在於其精髓,即聯邦、州政府和法定機構可以在免於該法令的控制下,出版和印刷出版物、文件和期刊。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由在野黨控制的州政府如吉蘭丹、吉打、檳城、霹靂和雪蘭莪州,可以自由出版州刊物,而無需獲得內政部長的批准。
眾所周知,我國的出版物都受到前國內安全部,和現在的內政部控制,所有華、巫、印、英文出版刊物必定受到當局的審查,且出版准証的有效期只有一年。部長每年會審查相關媒體的「表現」,來決定是否要發出准証。
既然第25(1)條文給予州政府有豁免權,那我就建議,相關州政府可以探討組建一個聯盟,用於集合資源成立一家獨立於《1984年出版與印刷機法令》控制的出版物媒體機構,然後在5個州議會立法確定該出版物媒體機構的操作原則、形式和目的。
當然,所謂的操作原則、形式和目的,不能違背公民社會所認同的基本媒體操作原則,例如獨立於政治干預、無審查、廢除每年更新准証制度、由人民當家作主擔任審查員等等。其實,各位讀者可以參考《自由媒體憲章2000》。
我還想到的另一個建議是,如果成立一家新媒體機構花費龐大和難以在短期內集合資源,可以考慮招攬現有的出版媒體,讓它們脫離《1984年出版與印刷機法令》的控制,由州政府立新法管轄。
既然《1984年出版與印刷機法令》都已經賦權給州政府了,那你(州政府)還在等什麼?快點拿出一個路線圖給我們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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